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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1998-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记者 刘思扬 我有话说

如何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如何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天上午,李鹏委员长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到去年底全国已达90.2万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试行10年,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共22条,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作了补充、完善。

在工作人员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围绕草案涉及的许多重大问题开始了认真的审议。

顾金池委员曾到辽宁的一些地市就村民委员会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他首先发言提出4条建议:修订草案应有处罚条款,违法的要坚决处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应有明确规定;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的上限应有具体规定。

李鹏提出:“村干部能担任几届,法律也没有规定,对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在农村工作了26年的王幼辉委员认为不应该作具体规定。他说:“在农村的许多地方,村委会主任有威信、很公正,群众就拥护。年龄大一些,多干几届没有关系,只要老百姓拥护,就会选你。”

李鹏边听边记,说:“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

厉以宁委员曾在北京怀柔县一些乡镇作过调查,他提出:“修订草案应该考虑外聘村长的问题,这可以调动村长和村民们的积极性。”

对这个问题,李鹏委员长也很关注。他问大家:“修订草案能不能就此做个规定?”

在海南工作多年的阮崇武委员说:“海南的很多地方已经这样做了。因为有的村子很穷,靠自己的力量富不起来,就需要外聘村长。”

钱易委员则认为写进法律不合适。她说:“村委会主任如果大多数是外聘的,村民自治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是扶贫,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李鹏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许行贯发表意见。许行贯说:“在浙江很多地方,乡干部到村里扶贫,不是当村长,而是当村长助理。”他同时提出一个问题:“选举在农村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但在个别地方存在大姓、大户、大款操纵选举的问题。应该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予以指导。”

李鹏记下许行贯的意见后说:“多数村干部真心带领群众致富,确有以权谋私甚至称霸一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要有利于遏制操纵选举的情况,使村委会真正成为群众自治的组织。”

阮崇武委员在发言中提出:“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各有不同,村委会的选举应该有多种形式。”

李鹏插话说:“我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地方是乡镇企业负责人兼任村长,效果很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加以完善。”他同时提出一个问题:“有的村有四、五千口人,村委会要召集全村开会研究重大问题显然不现实,能不能由10户推荐一个代表,村委会有重大事项就与这些代表协商讨论。希望大家会后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调研。”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委员对李鹏的提议表示欢迎。

李鹏最后强调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非常重要。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非常密切。发扬民主就要从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入手,要通过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把代表广大村民利益的村委会选出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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